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校人才培养这个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严格履行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又要发展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坚持把综合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着力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党员教育管理等重要环节,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坚持重心前移,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要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团组织生活、主题实践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等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为“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打下基础。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正式提出入党要求;入党动机;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路线、宗旨、作风、纪律以及党员权利、义务等认识;本人履历(包括思想认识过程、对国内外一些重大事件和问题的看法等)和家庭及社会关系基本情况;本人对党组织教育、考察和考验的态度等。
第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派人同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谈话,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和团组织推荐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 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参加党校培训的人员名单并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备案。党支部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认真做好“高中升入大学”、“大学升入研究生”组织发展的衔接工作。对在高中、大学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确保培养教育的连续性,以实现在低年级发展党员工作有新的突破。
第七条 各学院(部)党委 (党总支)应指导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开展“推优”工作前,党支部应当把申请入党的团员学生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组织“推优”。“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学生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学院(部)团组织审核。
2、在学院(部)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学校团委审查、备案。
3、团组织要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校应及时按照培养发展计划,分批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也可结合当前党的重要决议、重要讲话及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进行形势和政策的教育。重点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培训采取以集中授课为主,自学、讨论、大会交流、考试为辅的培训形式。考试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没有通过党校培训的学生,一般不予吸收入党。高中阶段已经过党校培训的,仍应参加我校党校的培训。党校培训结业至支部大会讨论发展时间间隔若超过5年的一般应重新进党校学习。
第九条 进一步加大低年级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推进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重心前移,形成“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学生党建工作模式,重视做好研究生的党组织建设和发展研究生党员工作。
要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分层次、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对大一、研一学生,要做好衔接工作,注意把高中、大学阶段的表现与读大学、读研后的表现结合起来培养、考察,对在高中、大学期间就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学业成绩优秀,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可按程序重点发展;对读大学、读研后递交入党申请书,综合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大学生要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养;对大二、大三年级和研二学生要加大培养考察力度、在严格履行程序的前提下,具备党员条件的要积极发展;对毕业班学生要慎重发展,应把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第十条 建立健全联系制度。教职工党支部要联系学生党支部,指导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发展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高年级学生党员应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结对子、一帮一,帮助做好教育、培养、考察工作。
充分发挥党章学习小组和各级党校的作用,形成结构完整、分工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和主张,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严格要求、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思想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学生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考察,党支部应及时讨论提出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本单位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调查分析。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获得省(部)级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高中期间或入学前在其他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本年度发展计划。
各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情况,提出并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学生党员登记表》,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初审。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各党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大学生党员登记表》初审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制定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并报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程度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与发展对象谈话、查阅其档案和个人自传、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出据证明或发函调等。同时党支部要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广泛听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看法和意见。
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治审查报告。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的政审通过后,将党支部讨论形成的考察意见及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政审函调材料及党支部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报告、《学生成绩表》等材料,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预审,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十六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预审通过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发展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了解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通过预审和公示后,应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成长经历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
1、入党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本人的入党要求,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如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入总票数。
5、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个以上的入党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对象的入党申请书等全部发展预审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须经过党委审批。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经学校党委授权,可以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权。获得授权的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在审批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定后,应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其《入党志愿书》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同时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公章。然后将全部发展材料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授权说明章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与入党对象个别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谈话内容:着重了解入党对象的入党动机及对党的知识、党员义务、权利的熟悉和掌握情况;了解入党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必要时,应深入学生班级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核实),同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负责向学院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过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盖章后,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填发《新党员通知书》,由党支部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及时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指从党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起至学校组织部审核盖章止);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应届毕业生离校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确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1、发展党员的程序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2、入党材料严重缺失,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3、发展党员的党支部系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时发展对象未满十八周岁,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有关知识等一无所知。
5、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学生,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新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让他们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实际工作的锻炼,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通过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党纪、党员的权利、义务及先进性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自我小结和书面汇报一次,全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入党介绍人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形成考察意见,并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 适时向党支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按时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才能通过决议。党支部决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及预备期总结;
2党支部在听取介绍人意见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综合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3、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支部大会讨论,作出是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5、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2、入党介绍人或考察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并提出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应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讨论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与新审批通过的正式党员谈话,积极勉励、提出要求。
六、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选配专兼职组织员,把那些党性强、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熟知党的基本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选配到组织员队伍中来,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学生党建、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要重视做好组织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工作,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扬、表彰,注意解决好组织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和职级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入党材料的归档工作。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对于大学阶段入党的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在毕业离校前,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表》等相关材料及时归入其人事档案,以便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至有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吸收学生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七、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